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(2016修订)是国务院于2016年02月06日发布,自2005年12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。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[失效],1992年10月23日发布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(2005),2005年08月31日发布。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(2...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(以下简称《商检法》)的规定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(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)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。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以及进出商品的口岸、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(以下简称商检机构),管理...
第四十四条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,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,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%以上20%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第四十五条 销售、使用经法定检验、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,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、抽查...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商检条例》)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 关联法规: 第二条 一切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。 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收货、用货部门, 生产、 经营和储运部门,都必须执行《商检条例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(2022法信汇编版) (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...
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(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)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(以下简称...
第十三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,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。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“已接受登记”的印章,海关凭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。 第十四条 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,在约定的地点进行检验;未约定检验地点的,在卸货口岸、到达站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...
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是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图书,作者是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、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已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经国务院批准,现予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局长 王久安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(以下简称《商检法》)的规定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...